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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丈夫瞒着妻子去借钱妻子不该共同承担责任应  
(日期:2008/9/3 16: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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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份某天,刘玲(化名)手捧着刚刚拿到的一份民事调解书,紧紧攥住莒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手,泪水涟涟。一份笼罩了全家三年多的借款阴影终于云开雾散,自己的委屈和不平也算是多少得到了释放。

拉不下脸面,丈夫私下帮人借款

  黄伟(化名),山东省莒县某个体经营户,与刘玲的丈夫王风(化名)为远房亲戚。宋松(化名),莒县农村信用社某分社的信贷员,与刘玲的丈夫王风亦为远房亲戚。而宋松又是黄伟妻子陈某的舅舅,因为这样的亲戚关系,三家经常走动。2005年8月25日,黄伟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与妻子陈某找到了宋松,要向宋松借钱。但因宋松对黄伟并不信任,始终不肯将钱借给他。后来,黄伟便找上了王风,请求王风出面帮他向宋松借钱。王风尽管对黄伟也不是很放心,但是碍于情面,便应承下来,因为怕妻子刘玲知道后生气,王风便没有告诉刘玲。

  在王风的保证下,宋松同意先将钱借给王风,再由王风转借给黄伟。王风给宋松出具了借条,而后黄伟也给王风出具了借条。该借款未经王风之手而直接由宋松交给黄伟,当时约定使用期7天,到期后由黄伟直接将该款归还给宋松。

亲戚反目,夫妻成了被告

  自2005年8月25日起,宋松、王风多次找黄伟催要借款,但是由于黄伟生意经营不善,严重亏本,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因久拖不决,三家关系逐渐恶化。2007年5月28日,宋松诉至法院,要求王风以及其妻刘玲立即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7年7月23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风、刘玲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宋松所有借款及利息。

民事抗诉:还妻子一份清白

  对于这份判决,王风很迷惑,原本是好心好意帮亲戚一个忙,自己连拿都没拿过该借款,现在却判到自己身上还款,而且妻子又何其无辜,毫不知情竟然还要跟着自己一起扛起这“巨债”。妻子的委屈和愤怒,周围人的流言蜚语,王风一家,陷入了困惑中。

  带着种种疑惑,王风来到了莒县检察院民行科。莒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风向被申诉人宋松借款150000元,给黄伟使用,属王风个人行为,王风与刘玲虽系夫妻关系,但未共同使用该款,且刘玲对该借款不知情,未在借据上签名、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刘玲不是债务人,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将刘玲列为本案被告,让其偿还该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该案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诉讼主体错误。

  2007年9月6日,莒县检察院将此案向日照市检察院提请抗诉,9月25日,市检察院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指令莒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莒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调解书:王风于2008年10月1日之前,付给宋松借款150000元人民币,自200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8.7‰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刘玲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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