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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旅游洗澡摔伤旅行社未提醒应担责 
(日期:2013/12/14 22: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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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岁末年初,都会有个旅游小高峰。

 

    人在路上,难免有个磕磕碰碰。市民周女士跟团到泰国旅游,哪知在酒店洗澡时摔成9级伤残。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一中院网站获悉,该院日前以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终审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赔偿8.2万余元。

    据悉,2010年8月,周女士与江北区一家旅行社签订赴泰国旅游合同。8月20日,周女士随团到了泰国,入住旅行社指定的酒店。8月25日晚10点左右,玩了一天的周女士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当地医院紧急救治。由于语言不通等,只接受了紧急处理,周女士便回到我市继续接受治疗。

    经中山医院诊断,周女士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来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

    周女士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均未果,便以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表示,周女士洗澡时摔倒受伤,是自己不小心,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另外,旅行社向游客发放了行程须知,已尽义务。

    但是,与周女士一起赴泰旅游的团友吴女士出庭作证,称旅行社没有发放行程须知,也没有提醒大家入住酒店后注意安全。

    江北区法院认为,卫生间湿滑摔倒的风险,周女士应有认知和避免能力,而且卫生间在空间上具有相对的私密性,不属于旅行社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范围。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向市一中院上诉。她坚持认为,入住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属于旅行合同约定的旅行服务内容,旅行社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市一中院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是旅行社的当然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为周女士认知和避免能力而免除。由于旅行社未能证明已尽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旅行社向周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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