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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丛生,旅游行业涉及的几种典型违法行为 
(日期:2021/3/9 1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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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游客拍摄视频吐槽陕西一景区的面条太坑,15元的大碗面条却只有4根。一些网友表示,“景区这样坑很常见,大部分的景区都这样”,“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其实,我国旅游市场中的乱象丛生,常常出现各类违法行为,甚至触及犯罪。下面针对实施主体的不同来谈谈几种典型涉及“旅游”、“景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经常会在各种旅游广告上看到各种“不合理的低价游”,比如根据新闻报道,广西桂林地区出现过“8元游桂林”的超低价团,旅游行程除常规购物点外,参团游客还投诉团餐只有腐乳配白饭。另外旅行团方面表示4个购物点均是“自愿消费”,但参团游客说,“导游虽然没有逼迫游客购物,但一进购物房间就关门,整个团的人都在里面,不到时间就不让出去。”无独有偶,上海警方在2020年破获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有91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中61人被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所以不难看出,对于旅游行业内的类似行为,严重的是会触及《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受到欺诈的消费者一定不要自认倒霉,要勇于维权。而且即使已经上当受骗,钱已经花了,但是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经常发生游客被无良导游带去某商场强制消费的情况来说,其实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8种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行为。比如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就属于强制消费,或者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而且在《意见》中也规定了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标准,对旅行社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和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导游、领队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可以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此时,当消费者面对被欺骗或强制消费的情况,首先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去法院进行诉讼。

其次,旅游行业也会经常发生旅游景区严重欺客宰客的现象,比如此前丽江就曾发生过某客栈老板的说“蚊子是客栈养的宠物,打死一只赔偿一百块钱”,而这句话也成了该店欺客宰客的证据。又如在本次事件中,4根面条卖15元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恶意提高价格的行为,也能认定该商家存在宰客的现象。

除了上述几种涉及《刑法》诈骗罪的案例,我国还发生过多个涉及“强迫交易罪”案例,也有因为伪造单位印章,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有时还会发生在旅游景区内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景区秩序,强行闯卡进入景点等涉黑涉恶现象,景区沿线及周边“黑车”“黑导”拦车拉客,强迫购物消费、威胁辱骂游客、欺客、中途甩客、围堵威胁游客等等不法行为。

但是面对此类现象,仅仅进行整治、行政处罚和罚款就足够了吗?在2018年召开的中国旅游科学年会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李金早表示,“未来旅游市场监管不是简单的罚款、摘牌这么简单,将推动旅游违法行为入刑,触犯刑法的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程序办理。”所以虽然目前旅游乱象仍然很多,但规制方法也是全面且多元的。除了在惩罚措施上与《刑法》相衔接外,作为旅游景区来说应该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一个旅游行业长期的监管机制;作为游客,应该擦亮双眼,遇到问题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要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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