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报销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5/5/25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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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违规进行虚假报销,公司是否有权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进行虚假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2010年5月31日,李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内专门载明了有关员工“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以及公司对发生该行为的员工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等处罚规定。工作中李某多次违规虚假报销餐费和交通费,后被公司查处。


    2014年1月22日,该商业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由,决定自2014年1月30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3月,李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虚假报销费用的情形,该商业公司据此认为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要求该商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刘冰玉

作者:刘冰玉

 本文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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