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行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06/4/4 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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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友系某一单位的会计,一天上午上班时感到胳膊有点麻木酸疼,就到医院拿了一点药吃,由于年轻只有46岁,没把它当作一回事,继续上班,直到第二天晚上9点多时突发脑溢血,家人及时送到医院,经医生抢救也未能挽回其生命。从发生到死亡前后不到半小时。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答
依据劳动部相关复函,你讲的这种情况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疾病死亡,可以当作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你的陈述不清楚.晚上9点种他在什么地方?当天加班没有?加班到几点?这些都对本案的定性有作用,希望你说清楚.
首先要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因,然后在看是否属于工伤,从你诉说的情况看,很难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能否对上是,自己酌量。
从发生到死亡前后不到半小时。应该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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