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
(发布日期:2006/4/5 1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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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A在B企业打工了一段时间,B企业没有给付报酬,而是出具了2张砖票,后来其中一张为2000元的砖票被B收回,并出具了收条。之后不久,B的负责人C又收回另一张11000元的砖票,在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于某年月日付款1000元,余下1万元在某年月日前付清”。但到期后未付。于是A起诉B和C,要求支付其工资12000元以及利息,并赔偿交通费损失。在诉讼中,因A没有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据,而B又否认劳动合同的存在,最后法院认为A与B、C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A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于是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现在A又用同样的证据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B和C,问这个诉讼能否成立。
问题补充:(2006-4-4 21:40:16)
该情形是否属于请求权竞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
应该可以成立,不发生竟合.
你好!
根据对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1、该情形不属于请求权竞合。
2、法院对你原来提起的诉讼是怎样认定的。你以买卖合同起诉是否与判决的认定相符。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如有进一步需要,请提供全面的资料与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3927489772,电子邮箱:hudiecheng@163.conm QQ:372054927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