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量认证审批
(发布日期:2006/4/7 16:24:26)
浏览人数:
943
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
5、JJF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6、《北京市关于计量认证工作的补充规定》。
审批内容:质检机构(指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的受理、评审考核、发证、复查换证、增项评审。
受理范围:计量认证的对象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其它各类型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申请条件:具备要求的资质;符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的要求。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考核合格;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复查及增项;
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1)北京地区申请计量认证的机构(含复查及增项)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检测能力一览表。(申请书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属的行业评审组索取)
(2)第一次进行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须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一份申请计量认证的可行性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计量认证的原因、目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年估算工作量。文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计量认证申请书及检测能力一览表。
(3)应递交的材料:计量认证申请书及检测能力一览表1份;质量管理手册1本;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财务帐号;
其它(如有特别要求)。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材料后,应于30日内安排评审事宜并通知申请单位。
2、评审考核程序:
包括:初查、预审、正式评审。
(1)初查为不必要环节,其形式及内容由被认证单位自愿安排。
(2)预审是首次进行计量认证的机构的必须环节。
3、评审结果的处理及证书的发放:
对经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授权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机构发给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4、公告:
凡在北京地区通过计量认证(包括复查及增项)考核的质检机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布机构名称。
5、增项计量认证:
已取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时,可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6、复查评审及监督检查:
(1)每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五年有效期内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评审组进行一至二次日常监督检查。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经复查合格可延长5年。复查申请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申请复查的视为新认证。
逾有效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公布被注销机构的名单。
(3)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实验室,一经查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主要部门负责制方式:现场考核
审批时限:3个月
收费情况:根据《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执行。收费标准:(1200+10)元/机构;增项不收费
监管办法: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计量认证工作的补充规定》、《对已获计量认证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611房间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计量监督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611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704
资料下载:[海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