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拍电视剧申请程序
(发布日期:2006/4/8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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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拍电视剧的条件:
(一)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二)剧本由双方共同确定;
(三)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主要演职员) 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电视剧(录像片)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二、应提交的文件:
(一)合拍电视剧(录像片)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全剧中文剧本或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
3、制片人、导演、编剧履历、剧组演职员名单;
4、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5、合作意向书;
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7、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者应提交投资人履历)、资信证明,必要时需提交 经过公证的外方第三者担保书。
(二)协拍电视剧(录像片)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每集1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剧本中涉及我国的内容以及景点章、集的脚本;
3、剧本作者、导演及主要演职员名单;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5、合作意向书;
6、必要时需提交外方的资信证明。
(三)申请委托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协拍电视剧(录像片)规定执行。
三、报批程序: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二)中央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三)其他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四)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仍按广发外字〔1994〕89号文件执行。
四、审批结果:
1、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批完毕。
2、对于规定各项条件和内容的,审批机关应批准拍摄并发放《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