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发布日期:2006/4/13 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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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项目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卫生部令第1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辖区内医疗机构(不满100张床位)及区属医疗机构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还应当提交由设置人出具的申请书(依据同上);

3、广告所涉及诊疗科目的广告主聘用的医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该医疗机构的聘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同上);

4、医疗机构设置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医疗广告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内容(使用的主要药物、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批准文号;新技术、新疗法的治疗方法、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资料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初审人员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医疗广告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及核准的内容制作和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五条);

3、医疗机构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限;登记两个以上名称的,以第一名称为限。不得以个人名称、科室名称等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替代医疗机构名称发布医疗广告(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六条);

4、诊疗科目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限,不得出现具体疾病名称。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范围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发布皮肤科的性传播疾病专业(13.02)、泌尿外科专业(04.04)性病及性功能障碍治疗诊疗科目的医疗广告(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七条);

5、诊疗方法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医学理论及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为依据(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八条);

6、诊疗时间以医疗机构工作时间为限,并注明节假日是否休息。节假日开诊的需注明节假日诊疗时间(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五条);

7、诊疗地点、通信方式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地址、邮政编码为限(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条);

8、联系电话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地址的固定电话为限,不得发布移动电话号码、寻呼机号码(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9、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曾诊疗的病人的情况(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0、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图像信息(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1、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应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提交宣武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据京工商发[2002]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及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12、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证: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贬低他人;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或者隐含诱导就医;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专家的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以通信方式诊疗疾病;以个人名义或者以科室名义申请;不具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诊疗科目;无医疗机构名称;未经区、县卫生局初审;申请单位当年发生医疗事故;违反国家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上一年度内发布过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出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依据京卫医字[2000]55号《医疗广告出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行政部门接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属承包或合作形式的不予受理;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广告审查部门的,一经发现即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行政部门停止该医疗机构当年及次年医疗广告发布资格(依据京工商发[2002]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及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初审,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复审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11条、或有第12、13条所列情形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 、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通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转交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审批。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资料下载:[北京市宣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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