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发布日期:2006/4/21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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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名称:各派出所

    办事依据:《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办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事手续

    基本程序:(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到期的居民身份证(换领),一寸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照片或在派出所现场采集制证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证件有效期满或自愿换领二代证的公民,还应交验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二)派出所在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将办证信息传输至市公安局证件制作管理中心。(三)市公安局证件制作管理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四)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检验成品证后,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按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得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资料下载:[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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