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06/4/28 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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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某与王某共谋盗取某一公司财务室现金,约定由李某在外放风,王某具体实施。但李某在放风期间心生悔意,遂中途返回家中,而王某窃取现金3万元。事后,王某想分李某1万元,李某拒绝接受。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回答: 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余犯罪人均应成立犯罪既遂。李某虽然因心虚而逃跑,事后也没接受赃款,但其行为并没有有效制止王某的盗窃行为,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李某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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