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造工人名册,巧立名目,侵吞款项达四万多元,问洪某是贪污罪吗?
(发布日期:2006/4/30 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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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洪某是一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的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假造工人名册,巧立名目,侵吞款项达四万多元,问洪某是贪污罪吗?
回答: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洪某为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此,洪某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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