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后对一女士进行性骚扰,这种情节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6/5/4 17: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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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有一员工在酒后对一女士进行性骚扰,但未遂,事后我司员工对其进行五万元的精神赔偿,并写协议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缠(私了),但现在女方开始上告法院,想继续得到赔偿,请问这种情节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并有没有可能占主动权. 盼回复!谢谢!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得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所以,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该女士并非有胜诉再次赢得经济赔偿的把握。你公司的这个员工完全可以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在不再对该女士进行经济赔偿上有胜诉的把握。另外,不知你公司的员工与该女士所签的协议是不是在当地的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办公室等机构的主持下达成的,如是,则该女士会完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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