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法院的判决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发布日期:2006/5/11 9: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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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本人于2006年4月20日晚,将自己的助动车停在楼下的车库内。第二天早上去车库取时,发现车没有了,现在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但是车库的保管员不承认我的车在20日晚放在他的车库内。我们的车库每个季度收取存车费20元,也没有什么收费凭证,只是他本人有个记录。我已经复印了一份并让保管员签了字,但是车库的车辆进出车库都没有凭证,保管员也不给牌号,您说我现在应该怎么办?保管员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法院的判决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回答: 你与车库之间形成车辆入库保管协议,也就是说,只要你按规定付款,车辆入库后车库才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因此,你只要证明27日晚确实将摩托车入库,车库才承担保管义务。在此基础上,车库确有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你诉讼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裁判。如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会依常理推定责任人。   资料下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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