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状况该如何界定,是不是我们不亏损就是递增房租的理由?
(发布日期:2006/5/12 15: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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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于2001年租赁了某学校的门面房用于开设一个餐厅。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期为十年,房租第一年是10万,第二年11万,第三年12万,第四年13万,从第五年起房租是否递增视乙方(即我方)的经营状况而定(到底什么样的经营状况可以递增房租,什么样的经营状况不递增房租双方没有明确)。现在已到第五年了,双方对是否递增房租产生了异议。对方认为只要我们不亏损就应该递增,而我们认为虽然我们不亏损但也没有什么盈利,属于勉强维持,所以递增房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请问,经营状况该如何界定,是不是我们不亏损就是递增房租的理由?
回答: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应当提供经审计认定的经营状况供学校参考后协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第四年的合同来履行。若对方拒绝履行的,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