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正在审理中,我现在很无助,请速帮我解答!  
(发布日期:2006/5/15 17: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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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单位为了安置我的在就业决定低价卖我们职工一处商业网点,因我无能力全部购买,所以我与朋友(乙方)合资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在我们双方签定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办理为我的名下,乙方只有保管权。因我与乙方是低价购买,乙方同意三年内补偿我五万元,但购房后,乙方想与我办理共有产权证,在我没有同意下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产权证以在我名下。我现在该怎么办?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偿我三万元,我和乙方签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日期,乙方要与我办理共有产权证,乙方是否算违约?我是否可以参照合同法与乙方解除合同? 
此案正在审理中,我现在很无助,请速帮我解答!  
 
    
    回答: 问题的关键是你和乙方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双方共同购买房屋,而产权证上只登记其中一人名字的做法法律是允许的,如果当初在合同中你们明确约定了产权证登记人为你,并对补偿的数额作过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反之,乙方要求共同办理产权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乙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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