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没有找到住房不肯搬离,请问我是否有权收回房屋。
(发布日期:2006/5/18 15: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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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有两套住房,一套自住,一套临街的房子空着。后经人介绍,将临街房租于李某,但当时并未约定租赁期限。今年我儿子要结婚,我不得已要搬出原住房屋让予儿子装修结婚,所以我要求李某10天内搬出。10后天李某没有找到住房不肯搬离,请问我是否有权收回房屋。
回答: 你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按照民法理论,对于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租赁的期限应当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终止合同的时间为准,无论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而终止租赁关系。所以你单方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李10天的时间找房搬离是合理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的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让部分房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也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因此,李某应当腾让部分房屋让你居住,你应再给李某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让其找房,期满前李某必须及时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