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首例离婚过错赔偿案审结 
(发布日期:2005/9/10 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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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案中,有过错一方该不该给予受害者补偿,一直颇有争议。近日,烟台芝罘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男方因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双重过错,被判支付女方赔偿金3000元。这是新《婚姻法》颁行后我省首例离婚过错赔偿案。

  女青年马某与常某结婚后,生活还算恩爱。然而没过多久,常某开始赌博、酗酒,酒后殴打马某。后来,常某又在外面与一女人非法同居。马某提出离婚。 

  负责审理此案的芝罘区法院王克容法官说,长期以来,在家庭暴力案件和婚外情导致的家庭破裂案件中,对于过错方,我们更多的是援引道德的谴责,而受害方大多忍气吞声。而现在,受害者得到的不仅是同情,还有法律的保护。此次审结的马某离婚案,主要过错在于男方,判决中,法院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女方的利益,而且要求过错方付出代价,受到惩罚。 

  法学界人士指出,新《婚姻法》对于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证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忠诚义务和婚姻中其他法律义务的履行,这是婚姻法领域内的重大进步。烟台市审理的这起离婚诉讼中,3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仅仅是象征性的,但意义深远,说明新《婚姻法》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新制度已经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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