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将此房产当作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呢?
(发布日期:2006/5/25 14: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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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跟他的女友在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购买了房产,(双方并未同居)该房产都是由男方购买的,女方没有承担任何经济负担,而且在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还给女方送去了彩礼钱。由于没有举行婚礼,女方未陪嫁任何物品和钱财。现在由于感情不合,男方提出离婚,请问对改房产的处理是不是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男方可否获得房产的全部权益,还有彩礼钱可否要回。
我认为此房产虽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房产的资金是男方父母及亲属支付的。综上从出资情况看,是不是将此房产当作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呢?
回答: 1、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即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无论房产证上是否登记了女方的姓名,女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力。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结婚登记前给付的彩礼,若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或彩礼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要求返还彩礼。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彩礼应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受赠人可以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