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背着女方于96年购买的私房产权是否为双方所共有 
(发布日期:2006/5/30 1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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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大该在94年4月男方与女方相识并同居(双方皆未婚),男方因某些特殊原因,要求女方暂缓办理结婚手续(以前他在信中承认女方和孩子为其妻儿,并说明双方暂时不结婚的原因是在于他有些不便公开的因素)。男女双方一直分居两地,平均每月见面一次,并于95年孩子出生,两人关系一直保持良好,男女双方的关系只有少数一些朋友知道。99年底男方不辞而别,女方经过一年终于找到男方,发现男方已与另一女子结婚(办结婚手续),且已有两年婚龄,没有孩子,也就是该男子在99年同时与两个女人保持关系。经过协商,男方和现妻子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40万元,到期不付则以其私房房产抵押(男方有一套公房和一套私房,该私房为男方于96年9月背着女方购买),有协议书,但未经过公证。现男方以其没钱为由,拒绝履行40万元抚养费的协议,只肯支付孩子500元/月的生活费。女方最大希望是男方能够回来,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其实在不愿回来,应支付其允诺的40万元抚养费,不知这张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执意不付,是否可以请法院执行?男方与女方共同生活了六年(包括后2年同时与2个女人保持关系),女方以抚养孩子为主,收入有限,且全部用于生活。请问如果双方分手,财产该如何分割?男方背着女方于96年购买的私房产权是否为双方所共有?法庭判决结果会是怎样?  
    
    回答: 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当事人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无效婚姻对待。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看,应属无效婚姻,因此,原则上不能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等规定。但是如果双方确系共同购置该财产,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可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该房产并非双方共同购置,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另外,关于抚养协议,如果男方和现妻子有支付能力,该协议又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一定有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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