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话,对于上述债务,本人是否一定有义务偿还? 
(发布日期:2006/6/1 8: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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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爱人在1998年与他人合伙做股票投资,预先收取了对方的酬金,27万元整。后对方以借款名义向我爱人进行了起诉。(凭借收条)北京地方法院做了判决,判定我爱人归还对方27万元整。但是,对于此事,本人并不知情。直到他人告上法院后,本人才知道。况且,我爱人在此期间,还向我本人借用了20万元做生意。虽然是夫妻关系,本人也与我爱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称如果无法还清本人借款,将视我爱人自动放弃婚姻,同时放弃家庭财产等。以上并未做任何公证。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话,对于上述债务,本人是否一定有义务偿还? 
    
    回答: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要由夫妻一方举证,如果只是你与妻子的内部约定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你妻子对外所负债务27万元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另外20万元如果是你的个人财产的话,可认定为妻子对你的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就谈不上返还与否。至于协议中的自动放弃婚姻的条款因为违反了婚姻法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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