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或我的代理人应该如何作才能使法院尽快依据事实实施判决?
(发布日期:2006/6/2 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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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现在某国一所著名大学从事研究工作。我于98年6月底结婚,10月中旬就出国(不是所在国)工作,因为当时结婚比较匆忙,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因女方在结婚前隐瞒了很多非常重要的事情)。99年8月我向女方提出协议离婚,女方不同意,后女方通过非正当渠道到该国闹事,后在该国警方的干预下才被迫回国。今年5月上旬我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馆的公证委托国内的代理人正式向女方所在地的法院(一个区级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到现在为止已经有半年多了,据我所知,一般的离婚案件半年应该给予判决,而且我的案件情况相当简单,结婚时间不长,婚后无小孩,夫妻分居已经两年以上,感情确以破裂。现在我通过我在国内的代理人向法官提出给予判决的要求,法官以“涉外婚姻”为理由说现在还不能判决(女方也在司法部门工作,且女方的态度极为恶劣,拒绝同我的代理人以及法官谈离婚的事情)。我现在还是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结婚也是在中国结的,为什么算是“涉外婚姻”。这种提法是否恰当?我或我的代理人应该如何作才能使法院尽快依据事实实施判决?
回答: 当事人双方均系中国公民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不属涉外婚姻,你委托的国内代理人应当为你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