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婚姻家庭关系可否恢复,财产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06/6/3 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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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甲自1990年春离家出走,音讯全无。1995年,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1997年其妻携子带产改嫁某乙。可1999年某甲返回原籍。请问甲的婚姻家庭关系可否恢复,财产应否返还?
回答: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其婚姻关系因女方改嫁而终止。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断,其妻和子女继承某甲的财产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