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
(发布日期:2006/6/6 15: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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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父母都是配偶去世后再婚,他们在70年代结婚,当时最大的孩子19岁,最小的孩子9 岁,前几年我父亲去世前写下一份遗嘱,说明所有的东西都归我母亲所有(其实家里也没有什么东西,由于我父亲多年一直生病,家里没有置什么东西,也就是房子还值点钱)。由于病重,遗嘱是在医院里面写的,但是有他单位的老领导和老邻居的签字。现在我父亲的单位要发房产证了,所以名字自然而然地就改成了我母亲的名字,但是单位有一个条件,就是要求双方的子女共同签字同意房子归我母亲所有,才能把房产证给我母亲。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急切地盼望您的回信。
回答: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因你父亲去世时留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既然是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你父亲的单位却要求双方的子女共同签字同意房子归你母亲所有,才能把房产证给你的母亲,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里的前提是房子只是你的父亲一人的,或者只是你的父亲和母亲两人的。)在现实中,遗产继承问题也是较复杂的。比如,你父亲把家里的房子通过遗嘱给你的母亲,如果这房子本来就是你的父母和子女共同所有的,那么房子就是你的父母和子女们的家庭共同财产,你的父亲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而对属于子女的那部份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求双方的子女共同签字同意房子归你的母亲所有,才能把房产证给你母亲,就是必要的,也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