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前真的不能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吗? 
(发布日期:2006/6/9 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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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A贸易公司于2001年6月与B电器集团签订了购买彩电的合同。合同规定: 
(1)彩电数量为1000台,总价款为400万元。 

(2)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我公司作为保证人给贸易公司提供了担保。 

    8月份,电器集团如约履行了合同,而贸易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02年3月,贸易公司因资不抵债,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3月10日发布了公告,由于电器集团未看到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5月21日,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却不予登记,理由是:电器集团一直未申报债权,我公司也没替贸易公司清偿债务,因此不属于债权人。请问,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前真的不能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吗? 
    
    回答: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破产法》第十三条亦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还可以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2)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法律作出以上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 因此,电器集团作为债权人,因未看到破产公告而没有申报债权。而作为贸易公司的保证人,你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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