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担保法及其解释出台后,此类担保性质该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06/6/10 16:16:57)
浏览人数:
652
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问题: 有一个有关担保合同的纠纷一直困扰着我.我父在十年前替一位朋友担任贷款保证人,当时只是在保证人栏下签了自己的名字,对于保证的期限、范围等都没有约定,请问,现在担保法及其解释出台后,此类担保性质该如何界定?
回答: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担保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担保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你父签订保证合同是在十年前发生的,所以应该是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担保合同,所以,对于没有约定的此类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