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位职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发布日期:2006/6/12 8: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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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单位有位职员利用单位的福利政策,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方式获得了单位的住房补贴款3万余元。另外,单位有规定已购买住房并获得补贴款的职员不能够再使用单位的单身宿舍,而这位职员在获得补贴款后继续冒用他人的名义使用单位的单身宿舍,为此单位每年要多支付2万多元的房租。我想请问这位职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回答: 1、该员工采用伪造合同的手段,获得单位的住房补贴30000元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依据这个职员的身份的不同可能会涉嫌触犯以下的罪名。 首先,如果该职员就是一名普通职员,对于福利分房没有任何职权的话,该职员涉嫌构成诈骗罪,即,该名职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公共财产。 其次,如果该员工是单位分配福利房的主管人员,依据刑法该名员工可能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先前的伪造合同的行为和后面的职务侵占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属于牵连犯,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诈骗罪相对于职务侵占罪是重罪,该名职工应以诈骗罪定罪。 最后,如果你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者该名员工是国有企业派到非国有企业的,那么该职员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该员工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和贪污罪,由于先前伪造合同的行为和后面的贪污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属于牵连犯,依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由于贪污罪的最高刑处死刑属于重罪,所以应定贪污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冒用他人的名义使用单位的单身宿舍,为此单位每年要多支付2万多元的房租的行为,刑法没有将该行为定为犯罪,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它侵犯了单位的民事权利,该职工属于不当得利。单位有权利向法院请求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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