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居然还把出国开展销会开发客户说是出国培训,如果要走要赔公司一大笔钱。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6/6/14 8: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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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某外贸公司做了近5年,因为各种原因,当然最重要的是他要求我们签一份我们不愿意签的东西,说工资发60%。如今只想要默默的离开。可事与愿违啊!连这个小小的愿望都不能得到满足。那天叫我办一脚,移交都办好了,却说不会放过我的,那我该怎么办,只好先不去公司等大家冷静一下,想不到说我旷工。想说明以下几点:
1)来公司时签了一份合同,本来说是3年的,想不到现在才知道是空白合同,而且合同本来规定一式三份,可是我们手里都没有。而且合同也没生效,里面的条款都非常的苛刻。
2)本人是股东,分红没分到,还被用来作为威胁。
3)工资是拖一个月,等于说是6月份拿5月份工资,现在居然4月份工资也不发给我。还编一大堆理由说要起诉我(说明一下,从来没做什么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而且对公司也是有感情的,也曾经尽心尽职的为公司打拼)。他们居然还把出国开展销会开发客户说是出国培训,如果要走要赔公司一大笔钱。我该怎么办?
回答: 现在不知道您的劳动合同具体是如何签订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只要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辞职信,待到期满就可以离开公司,这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合同或者规章中予以变更。您需要注意的是,提交辞职信时应保留好相应证据,最好让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受到辞职信的书面证明,如果单位拒不出具,你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向单位发送。 作为股东你如何分红应当根据公司的章程来确定。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你对单位出资金额有异议,在申请仲裁时,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关于培训费赔偿的具体支付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