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该以什么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担心会过诉讼时效期。 
(发布日期:2006/6/17 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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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93 年、94年、97年,我私人分别把钱借给了单位A。98年A单位与B单位合股成立了公司C(A单位相当与C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现在仍然存在)。从99年开始,A单位就故意拖欠,一直没有还我钱。而当时只有单位开的收据,没有还款时间限定,以后也没有办理其他手续,我想尽快要回我的钱。我现在该以什么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担心会过诉讼时效期。 
    
    回答: 由于A单位向你借款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么你可以随时向A单位索债。诉讼时效从你第一次要求A单位还款之日起算两年。当然,如果其中你又向对方追讨,诉讼时效就发生了中断,从再次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只要你能证明近几年你都在向该单位主张权利的话,一般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你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要取得更有力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A单位,主张A单位的还款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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