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到底该遵守公司章程呢,还是遵守设立程序呢?
(发布日期:2006/6/17 8: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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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董事会选举股东之一蔡某担任董事长,蔡某聘任了正、副经理、财务人员及一些管理人员。公司运营两年多,效益一直都不错,但最近却发生莫名其妙的亏损。董事会怀疑公司账目有假,要求蔡某交出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长,蔡某却称,本人作为董事长管理公司业绩显著,应该继续连任,公司更换领导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不利等等,拒不交出公司。而公司认为,蔡某违背公司章程,擅自聘任正、副经理和财务人员,要求蔡某交出董事长一职,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又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协议中约定,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长任命,自己身为董事长,有权行使这一权利。请问,股东到底该遵守公司章程呢,还是遵守设立程序呢?
回答: 在设立公司之初,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之前,往往先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但《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这表明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不再作为设立公司的法定程序。为使公司的设立更加规范,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发起人应事先订立设立公司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的权利、义务。但公司设立协议仅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的权利、义务,当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章程就代替设立协议而起约束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作用,即设立协议丧失其效力。因此,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而遵守之。现任董事长蔡某认为公司成立初,双方协议中约定,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长任命,并以此协议为依据坚持自己作为董事长有权行使这一权利,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而该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财务总管等高级职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称蔡某违背公司章程,擅自聘任正、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是合理合法的。该有限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从股东中重新选举产生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