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了正常处理事故的程序,要不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发布日期:2006/6/23 8: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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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一个亲属的女儿A,成绩优异,高二18岁,周五晚上在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周六早晨她同舍的一个女孩(高一)发现自己包里的250元钱不见了,就污蔑是A偷的,勇最后在早晨6点左右从学生公寓6楼跳下身亡(其中的具体经过不清楚,因为那两个当事人没有供出具体经过。)当地公安局接到学校报案电话后,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而是直接处理了现场,并将孩子送到殡仪馆,等家属看到孩子,孩子已经整容过了。请问:该不该追究与勇同舍两个女孩的责任?又该如何追究?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了正常处理事故的程序,要不要追究他们的责任?请帮助我!
回答: 就你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该同屋两当事人的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但这里可以提供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该同屋两当事人对于A的自杀行为,具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引诱、怂恿、欺骗)逼迫自杀的行为,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论。或者由于他们先行行为产生该自杀行为的,该两当事人富有阻止其自杀的义务,在对该自杀而实施不作为即不劝阻不挽救的,则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
其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否存在取决于是否具有污蔑行为,如果确实存在污蔑行为的,则侵害了A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后,公安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不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为了保护现场进行取证工作。建议等待公安局对该事件的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相关人也可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