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银行是否有权这么做?
(发布日期:2006/6/27 8: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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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一企业负责人,1997年我企业为另一家企业向银行贷款流动资金提供了担保。后来,该贷款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此笔贷款。银行在事先不通知我企业的情况下,分两次扣划我企业在该银行存放的款项,用以偿付贷款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和罚息。请问银行是否有权这么做?
回答: 关于担保,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有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知你企业的保证属于哪一种?如属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属一般保证,则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还对保证期间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知你企业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有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拒不承担,则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解决。“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民法通则》)据此,我们认为,银行既不通知你企业,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直接扣划你企业的存款,是不妥的,也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