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没有作无罪辩护,只作罪轻辩护,请问该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律师的职能? 
(发布日期:2006/6/29 8:20:28)
  浏览人数:586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问题: 本人单位的领导因涉嫌贪污案,请我作辩护人,另聘请一位律师作辩护人,但该律师没有作无罪辩护,只作罪轻辩护,我单位领导的家属为此深为不满,请问该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律师的职能? 
    
回答: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明确了辩护人的职能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意志左右,更不应以聘请人的家属的主张而不顾事实和法律。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