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现已买了该房,但我方占用未给,购房者可以向我方追索赔偿吗?
(发布日期:2006/6/30 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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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方(施工方)给建设方修建的建筑房屋未验收交付,并且建设方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建设方(建设方未取得开发权、房屋预售权)可以将房屋进行买卖吗?购房者现已买了该房,但我方占用未给,购房者可以向我方追索赔偿吗?
回答: 你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按照开发商未取得开发权、房屋预售权去分析:
1.“但我方占用未给”,我理解为你方因开发商未支付价款而占用建设方建好的房屋,如果你方与建设方的合同中未约定有抵押,你方行为是违法的。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方的行为属“留置”,但“留置”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购房者有权向你方索赔。
2.开发商未取得开发权,发包的工程本身就是违法的。房屋不能预售,也不能现售,建设方售房本身违法,诉至法院,法院也不能拍卖,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建设方将所建好的房屋抵押给你方。如果建设方在抵押期限内不能清偿债务,可由你方交清土地使用权费,取得房屋的出售权,出售价款清偿你方债权,余额退还建设方。
在开发商取得开发权、房屋预售权的情况下:
1.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你方可以对发包人进行合理的催告,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你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权益不受损害。
2.在开发商取得开发权、预售权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四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建议你方尽快诉讼解决与建设方(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以保证你们不丧失就该工程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