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 
(发布日期:2005/10/19 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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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欧盟一向主张并致力于全球贸易的自由化 ,然而在其处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贸易关系,尤其是对来源于上述两地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却看不到丝毫的所谓贸易自由化痕迹。相反, 从欧盟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保护措施的数量上来看 ,欧盟显然是将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当作两个“软柿子”来捏。 

  至今, 欧盟已经对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制造、销售或出口到欧盟多种不同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些措施几乎遍及所有制造业部门,从电子产品到化工产品,从金属到皮包, 甚至小到梳子。而欧盟对两地提起的新的反倾销调查也以每年5起的速度在增长。另外,主要针对中国大陆厂商征收的反倾销税通常是最高的, 税率常超过50%。

  毋庸质疑, 欧盟实施反倾销战略将会使得这些中国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欧洲的消费者不会愿意去购买这些因含有反倾销税而价昂贵的商品,从而会导致中国企业向欧洲出口萎缩 ,最终这些产品的贸易额会缩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由于欧盟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长达5年,这样长期建立起来的贸易合作关系有可能会中断。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相关企业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可能是非常重大的。 

  为什么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会成为欧盟反倾削措施的主要目标?欧盟之所以能成功地树立反倾销关税的壁垒 ,从而抵制来自两地的出口,破坏正常的贸易交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中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其次, 似乎大部分中国公司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对其未来的贸易可能产生破坏影响缺乏了解,对他们可以采用的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程序也缺乏了解。通常,对此的了解程度随着不同产业涉足国际贸易的深度及经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统计数字表明,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前来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最少。最近的一起皮包案正说明了这一情况。当欧盟对中国生产的皮包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只有两家公司应诉,仅代表了向欧盟出口此类货物总数的1.28%。由于如此低的代表比例,欧盟委员会采用了从其它来源所得到的数据而对所有来自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的此类产品征收了高达38%的反倾销税。

  此外, 四个与商业有关的因素使这种情形变得更加严重:

  在欧委会进行调查时限定的紧迫时间内及时回应,十分困难;

  参加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复杂和耗时;

  认为如果对欧盟的出口中断了,还会找到其它的客户来源,例如从美国;

  认为聘用律师应诉、抗辨所花费的费用会超出由此所带来的利益。

  成本一效益的分析会表明应诉欧盟反倾销案利益重大,采用基本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就能显示一个成功的应诉所带来的利益远远超出了花费在一桩反倾销调查辩护上的成本。

  对不应诉公司进行成本量化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过程。起点是承认不应诉则意味着对不合作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所确定的最高税率。合作的生产商如果倾销幅度较低, 就会获得单独的反倾销税率。举例来说,在调查结束后,以下的反倾销税率可以适用:

  A公司0%

  B公司5%

  C公司10%

  D公司2 0%

  E公司30%

  未应诉公司的税率会定在最高一档,在本例中是30%。未应诉公司的成本应该是该公司在未来5年内向欧盟出口货物总值的CIF价乘上30%所得的乘积。在实践中 ,这个数值会小一点,因为欧洲客户不愿购买包合了反倾销税的产品而导致出口量的减少。通常的情形是。公司由于对欧洲销售的下降,总销售额也相应下降。如果公司选择为其利益抗辨,仅以所节约的成本(通过获得一个较低的单独税率或者是0税率)和增加的销售(通过避免高额的税率)来衡量, 所得的利益通常是巨大的。仍举上例,由于A公司参加调查,单独获得零税率,它相对于其它所有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就拥有了竞争优势, 假设其余条件都相同,它的产品就对欧洲客户有更大的吸引力, 因为不须支付额外的费用。最终,它将比那些没有应诉的公司拥有30%的竞争优势。鉴于大部分的两地厂商并不应诉,这个竞争优势事实上十分珍贵。

  如何应付欧盟新提起的反倾销调查?

  从一开始就搞清楚倾销的确切含义十分重要。所谓倾销就是指以低于本国国内同一商品的市场价格。向国外客户销售其产品。简单举例来说。一个商品在中国以150美元的价格销售,如果同一产品以 CIF价100美元的价格向国外销售,那么该产品就是在以50美元的倾销幅度进行倾销。倾销幅度是以某产品CIF价格的百分比来表示的。在上例中。反倾销税的税率将是50%。

  有各种错误的概念认为倾销是以低于某产品的生产成本来销售。这是一个荒廖的理解。倾销的定义是由世贸组织法确定的, 欧盟适用的定义是和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相同的。

  由中国大陆制造的产品又存在另一个额外的问题。由于中国及至最近仍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盟对中国采用特殊的方法。通常中国制造的某些产品是专用于出口的,因而不存在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来进行比较。即使有此类价格,也被认为是不可靠而弃之不用。取而代之的是使用所谓的“类比价格”。类比价格是指其它国家类似产品的价格,它被用来替代中国国内市场价格进行倾销幅度的计算。这样会产生三个影响:

  在此替代的国内价格无疑要比中国国内的真实市场价格高。从而导致倾销几乎是必然无疑的存在。尽管在事实上可能并不存在。通过这种方法来提高的国内价格必然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平均在30%至50%左右。除非某个中国生产商能够证明它是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进行运作的,否则倾销幅度对所有的中国生产商都定在同一水平。欧盟在这方面最近改变了政策,自1998年7月1日以来,在中国大陆进行制造生产的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公司只要证明其企业运作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原则之上的,就允许其使用国内市场价格。然而,该新制度的复杂程度阻碍了它的广泛应用。

  参加欧盟反倾销调查正确的步骤有6个,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步 通过欧盟委员会希望参加抗辩

  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是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立案通知》为起点。如果出口生产商希望参加调查,则他们必须在该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通知委员会其抗辨意愿。并且向欧盟委员会索要《出口商问卷》。问卷必须在通知发布之日起的40天内。即自最后索要问卷截止日起的25天内完成并提交给委员会。对这些期限的执行十分严格,尽管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 委员会会给予有限的展期来完成问卷。

  第二步 完成问卷

  有意应诉为其利益辩护并希望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的公司必须完成问卷。他们必须提供在规定的调查期内所有向欧盟出口交易的具体资料。另外, 还需要提供有关公司商业和生产活动方面的大量具体信息。 

  当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时,还需要完成另外一个问卷以证明其在中国的生产运作完全独立于中国政府的。其它有关公司结构、商业决策、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劳动合同以及财务的会计准则方面的资料也要向委员会提供。这个问卷提供的信息应该与出口商问卷所提供的信息一致。

  完成这些问卷是一项复杂而费时的工作,然而。至关重要的是所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一定要向欧委会提供,因为欧委会随后就会审查这些资料。如果可能的话,为确保能够获得好的结果, 应该计算出一个大致的单独倾销幅度。

  第三步 申请实地调查

  委员会随后为确认问卷调查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会到出口生产商的办公地点对工厂进行实地考察。在这个环节,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所有的正式文件都必须译成英文

  委员会的官员会自带翻译以便对一定员工询问相关问题

  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信息会导致委员会驳回申请

  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时有权让他们的律师在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四步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初步调查后,通常是在调查开始后的6至9个月,就会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最长会延续9个月, 直到最终的税率被确定。或者调查结束而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应诉公司有权获知委员会初查的结果该程序被称为“临时披露”。临时披露使公司有机会对委员会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进行复核,确保其正确。另外,在委员会官员正式发表意见之前,公司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五步 进一步调查

  在征收临时反倾销和确定最终税率之间,委员会还会对他们的初步计算结果和决定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是实地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和委员会就欧盟相关申诉产业所提交的材料而进行的其他查询的结果。

  第六步 最终确定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通常是在《立案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一年以内进行。最终税率是在全部调查结束以后实行通常为期5年。如果最初的5年结束以后,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委员会便会决定再延展5年。

  在调查结束以后,应诉公司只要使委员会确信相关条件存在。便可获得他们单独的倾销幅度。对未应诉公司的出口产品将按委员会所确定的最高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如何降低或撤销对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四十多种不同的产品目前已采取的反倾销,也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大陆或香港地区的生产商,在反倾销税开征1年以后,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所谓的“期中复议”。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便可提出期中复议:

  现有出口价高于最初调查时的价格

  现有国内市场价低于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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