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元的啤酒内有异物,四人敲诈勒索厂商50万获刑  
(发布日期:2008/3/11 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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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34岁的江西小学教师张德明,与弟弟张德亮及同乡程峰、周海林(均为化名),持一瓶含有异物的啤酒,先后数次与生产该啤酒的公司联系,以啤酒质量有问题、向新闻媒体曝光相要挟,欲索要误工费、精神赔偿费及保密费50万元。近日,四人均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张德亮、程峰与周海林都是江西上饶人,又有些亲戚关系,因此来京打工的他们便经常聚在一起喝酒。2007年7月23日,他们在丰台区洋桥附近的小卖部花1.5元买了一瓶啤酒,里面竟然有一个指甲盖大小的黑色异物。对此,张德亮等人不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反而把它当作一个发大财的机会。他们没有开启这瓶啤酒,把它好好的保存起来。然后按照啤酒瓶上印制的号码给啤酒公司打电话,以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啤酒公司赔偿。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他们几箱啤酒,但张德亮等人嫌少,要求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否则就向媒体曝光此事。

    同年8月份,张德亮的哥哥张德明来北京玩,张德亮等人就将索赔50万的事告之张德明。张德明在老家教书,是个文化人,就帮着写了份协议,最后还加上一句“望贵厂认真积极处理此事,在8月23日前未做回应的话,后果自负”。8月26日,当张德明等人做着发财的美梦来到与啤酒公司约定的地点取钱时,等待他们的却是冰冷的手铐。

    庭审过程中,张德明等四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张德明、张德亮、周海林三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张德明等人的行为系维权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程峰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整体是一起犯罪未遂案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程峰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德明、张德亮、周海林、程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张德明、张德亮、周海林、程峰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张德明、张德亮、周海林的辩护人认为张德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程峰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未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程峰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人中只有周海林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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