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发布日期:2005/10/24 11:26:13)
  浏览人数:364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