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让需要得到救助者得到救助  
(发布日期:2008/3/21 16: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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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对特殊群体,比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社会救助。”

  本次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人在《关于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中这样提到。

  无独有偶,上海市政府参事金长荣代表也在本次人代会上提出关于建立《社会救助条例》的书面意见。

  众所周知,社会救助对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被救助对象免去衣食之忧,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低层次,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只是需要救助群体中的一小部分,正如金长荣代表所言:“当政府、社会有能力保障最需要得到救助的困难群体能得到基本的救助后,救助的公平性便提到首位。”

  是什么使代表的目光同时聚集到需要救助的贫困群体身上?

  金长荣代表认为,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并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起了积极、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救助项目和救助覆盖面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原有的法规已和当前的救助工作实践不相适应。

  他举例说:“《条例》要求社会救助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但调查核实所需的经济收入、财产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的信息分布在劳动保障、医保、教委、房产、金融、证券等多个部门,网络互不关联,信息互不共享,又因法律未对救助申请人必须提供银行存款、证券投资情况、房屋产权等作出明确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低保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以欺骗手段骗取低保,社会救助部门难以调查取证,相关法规对此类情况下,申请者和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也未作规定。”金长荣代表说道。对此,致公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市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邵志清代表也有同感,他认为,“政府不能保证所有的贫困人员都能得到救济,也不能保证所有得到救济的人都是真正贫困。”

  除此之外,张人代表在议案里写道,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并受资金来源不足的限制,每年国家用于社会救济的资金仍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针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门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影响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与效率这一情况,金长荣代表建议国务院将《条例》扩大为《社会救助条例》,至少也要修订原有的《条例》,而张人代表更是提出要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

  常年在基层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社区(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朱国萍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居委会对需要社会救助群体的审核很严格,没有出现过虚报的情况,但是“我经常听到别的居委会主任说,他们小区连开着小汽车的人都要申请社会救济。”

  为了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金长荣代表提出六个明确,即新的法规应明确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明确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对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银行存款、证券类投资收费和不动产等信息的获得权及调查核实权;明确救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情况的法律义务;明确社会救助部门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财产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欺骗社会救助的个人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办法,并将此纳入个人和企业的诚信体系;明确政府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作用,加强公民慈善理念宣传教育。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化,邵志清代表还建议慈善机构和政府力量结合起来,这样便能使救助资金更加宽裕,不过金长荣还是认为:“各种力量共同发力时,政府力量还是应该占主导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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