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向工程建设伸黑手惩无赦
(发布日期:2008/3/21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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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社会公布《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山西省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在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会受到处分。
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一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环节,亦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和多发部位。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从1996年开始,在全省开展了以整顿有形建筑市场为重点的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源头治理的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据统计,全省从2001年至今,共查处了违法违纪案件346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201名,有力地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
为此,《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等六类人群,如在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环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向投标者泄露有关投标保密事宜等情形,也将视违法违纪情况和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据悉,《暂行规定》经省纪委第六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已于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