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5/11/2 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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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沪城管执〔2005〕17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市民的公开监督,现批如下规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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