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吉祥物形象不法复制 
(发布日期:2005/12/28 16: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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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吉祥物形象不法复制 

——访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王攀 

  奥林匹克吉祥物是一种最易受侵权的知识产权,因此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最核心的版权保护对象。依照《著作权法》,奥林匹克吉祥物创作完成,就自动生成了著作权。北京奥组委吉祥物发布公告的日子是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同时将奥林匹克吉祥物版权登记完毕。这是其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措施,它明确了吉祥物版权归属为保护奥林匹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举证保障。

  奥运吉祥物卡通形象是原创作品,版权保护创造和传播作品的内容,即保护平面和立体的美术卡通形象,但不保护其标题。版权保护时间应是作者在世和死后50年。具体到奥运吉祥物,则要注意北京奥组委是否存在版权使用期限转让问题。版权侵权行为主要指平面和立体形象一个成为多个的复制。他人若不经奥组委授权,就不得制作动画、图书、插图、宣传画、玩具、模型等照搬形象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改编、演绎、传播。因此,他人使用奥运吉祥物形象,一定要得到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授权许可。即使是奥组委的合作伙伴企业,也必须在规范的合同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截至目前,登记的版权作品还有北京奥组委徽记(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奥运志愿者标志以及正在创作的奥运会会歌等。奥组委合法使用吉祥物的范围、途径、形式越多越好,因为消费者购买正版的奥运商品,就是支持奥运会建设。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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