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发布日期:2006/1/17 14:18:41)
  浏览人数:249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信息来源:慧聪网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