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布日期:2006/4/6 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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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律顾字第 号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
邮 编:100011
联系电话:86-10-66231908
传 真:86-10-84252591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第三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顾问服务:
1. 解答公司法律咨询,提供律师法律咨询意见;
2. 协助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文本文件;
3. 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排除法律障碍的建议(方案);
4. 接受甲方委托,协助进行重大纠纷的谈判及调解,担任讼案诉件或仲裁案件代理人;
5. 协助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6. 应甲方要求,向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7.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3.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 在乙方律师从事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工作时,甲方需另行委托,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 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联系、约定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3. 乙方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另行指派经甲方同意后的律师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
4. 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费 元,定于签订本合同三日内支付。
2. 乙方律师为甲方办理第三条第4款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3. 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3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1. 定期上门服务;
2. 甲方有事约请;
3. 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第八条 如乙方律师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相应的顾问费用;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追收应收费用。
第九条 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服务。所谓收到甲方付款,是指汇款已转至乙方的银行帐户或乙方会计开出发票或现金收款凭证。
如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
(此页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