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4/22 1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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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 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七条 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
第八条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 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 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三) 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 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
(五) 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 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
(七) 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
(八) 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
第九条 
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及工作量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基本满足档案室购置档案备品工具、培训人员、订购资料、举办展览、印制资料、维修设备、安全防范等开支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为档案室配置符合《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的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微机室和展览室等。
第十六条 学校为档案室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尽快配备复印机、录音、照相、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并创造条件配置录像、档案缩微设备。

第五章 文件材料归档 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1.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文书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
2.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所、部、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过程形成的全部教学文件材料)。
3.本校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
4.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中,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5.学校出版社、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党群类
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及各部、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2.行政类
主要包括学校及校务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3.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4.科学研究类
按《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5.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
包括学校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6.基本建设类
按《辽宁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7.仪器设备类
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价值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8.出版类
包括学校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9.外事类
包括学校在与外国(包括港、澳)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按《辽宁师范大学外事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10.财会类
按《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11.声像载体类
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声像载体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12.人物档案
本校教职工中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正教授、兼任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励的人员的生平、事迹、传记、回忆录、论文、专著、教材、录音、录像、照片、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代表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重大活动纪要、讲话、报告以及其人也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条 
我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系(部门、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一条 
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元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间:
1.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科研、基建部门,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3.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4.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分管档案工作的干部和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 资料下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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