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日期:2005/9/7 15:39:18)
  浏览人数:733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方式有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状、奖品、证书或奖学金等。

第三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可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先进社团、先进社会实践活动队、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可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三好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成绩显著者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先进集体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  1、思想政治工作好。有一个团结奋进,联系群众、积极肯干、模范带头的班团领导核心,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班委会坚强有力,认真负责;班风良好,有正确的政治舆论环境,浓厚的文化学习风气,尊敬师长,讲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大学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在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  2、刻苦学习学风好。全班同学勤奋好学,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  3、遵纪守法班风好。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全班同学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本学年度全班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  4、健康文明卫生好。全班同学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群众性体育、文艺活动。能坚持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80%以上,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班同学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教室保持清洁整齐。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社团和先进社会实践队。
  1、思想政治工作好。有一个团结奋斗、联系群众、求实创新的领导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组织纪律好。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能遵守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
  3、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适合学生特点的第二课堂活动,能按时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有显著的活动成果和收获。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宿舍。
  1、思想进步心灵美。宿舍每个成员关心政治、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  2、遵纪守法学风正。宿舍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郁,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无违纪违章现象。
  3、健康文明环境好。室内布置规范、健康文明、美观,宿舍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窗明几净,无卫生死角。学期末宿舍考评优秀。

第四章 先进个人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  1、两次被评为院三好或三次被评为系三好学生(含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  2、全部课程总评成绩居本班前五名内,毕业论文(设计)为优秀。
  3、无补考课程,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有关规章制度,思想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  2、热爱专业,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吸收应用知识能力且成绩突出。
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且本学年内享受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以上奖学金者,可授予“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  5、凡符合上述三项条件者,且本学年内享受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授予“系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条:院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包括院系学生会委员、院系团委委员,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  除具备“院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优秀学生干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关心学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改革。
  2、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准确、有效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  3、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道德品质高尚,能够舍己救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院级以上党、政、团组织表彰的;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要授予社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各项竞赛活动,在校际统考、单科竞赛及市级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可授予竞赛优胜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出色,获市级以上奖励者,可授予科技活动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比例及程序

第十六条:先进集体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各系班级总数的20%,分别由系、院团委推荐。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第十八条:院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分别由各系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推荐。

第十九条:系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分别由各系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推荐。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干部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工作成绩显著者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二十二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等级顺序由高到低排列为:优秀毕业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三好学生,其它单项荣誉称号。一名同学同时具备多种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均由系、院团委、体育教研室或其它有关单位推荐,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评先选优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生只评单项荣誉称号和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均应填报登记表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个人的有关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将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适当数量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享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当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其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学生奖励的取消由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决定可与有关处分决定一并公布,也可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