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5/9/10 14:55:57)
  浏览人数:636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起模范作用。
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3、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比例为百分之五。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比例为百分之十。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1、凡符合参评条件,并达到下列规定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    (1)本学期综合测评德育素质成绩18分以上;学习成绩均分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体育测评成绩7分以上。
    (2)本科二年级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
    (3)本科三年级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  2、凡符合参评条件,在本学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均分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均分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均分75分以上。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为100~10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的种类、条件及比例
  1、工作成绩突出奖
担任院、分院或直属系、班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5%。
  2、科技活动优秀奖
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出色,获市级以上奖励者。
  3、竞赛优胜奖
  在校际统考、单科竞赛、市级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赛参照个人赛情况酌情处理。
  4、社会实践优秀奖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  5、精神文明建设奖
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章 评审奖学金的程序

第九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生只评单项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各分院、直属系在学生学期个人总结、班级讲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评选,将评定结果在本分院、直属系进行公布。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按时上报学生处,经审核后报大学审批。

第十一条:单项奖学金由各分院、直属系及有关单位推荐,学生处审核向全院学生公布后报大学审批。

第五章 评选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年内考试(含考查课程)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本科二年级以上英语未通过四级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期内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定后出现违纪并受到处分者,当即停发奖学金。

第十六条:对不认真考核,甚至在评定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各项奖学金统一归学生处负责审核,报大学审批,财务处核准,各分院、直属系统一领取,按时发给获奖学生,不得克扣。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二十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奖学金制度自行停止。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