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9/10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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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及学习费用,根据国家教委及省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学生贷款的原则及经费来源
  一、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实行“有贷必还”的原则,大学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  二、学生贷款的来源是大学从当年收取学生的学杂费总额中提取5%用于贷款基金。

第二条:学生贷款的限额及比例
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人数为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以内。
  二、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1000元。
  三、学生贷款分三个等级,一等贷款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贷款每生每年800元;三等贷款每生每年500元;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条件
  凡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贷款。
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大学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良好。
  二、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
  三、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本人生活简朴,生活水平偏低,不铺张浪费。

第四条:申请贷款的程序和方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再由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生所在系,由系统一报大学审批。
  三、学生申请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核准后按月发放,一般不允许中途申请贷款。
  四、贷款的审批工作由学生处负责;贷款的发放、帐目管理和办理还贷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贷款工作。

第五条:终止贷款的具体规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大学终止贷款。
  二、受到大学党团组织或行政处分的学生,大学终止贷款。
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大学终止贷款。
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因留级等原因使学业期延长,超过应修学业年限的,大学终止贷款。
  五、凡生活上挥霍浪费或隐瞒家庭经济收入者,大学终止贷款。

第六条:偿还贷款的规定
  一、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
  二、贷款学生毕业前原则上一次还清贷款,如确有特殊困难,应由学生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在学生毕业派遣前将其贷款一次性垫还学校,待学生工作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大学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
      1、在校期间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授予荣誉称号者;优秀毕业生,均可全部免还贷款。
      2、毕业后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工作的学生;或到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利、国防等艰苦行业的基层厂、矿等单位工作的学生,可全部免还贷款。
      3、内地及沿海地区来源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边远省区及各省(区)民族自治洲、县工作的,可免还贷款的50%。
      4、边远地区来源的学生,毕业后回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可免还贷款的30%。
  四、贷款学生中途退学(含自动退学、转学或出国、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离校前必须如数归还全部贷款;贷款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偿还贷款。
  五、如确有特殊情况,毕业时无法还清全部贷款的学生毕业前至少应归还贷款的50%。
  六、凡毕业前一次还清全部贷款的学生,可按贷款额的10%减还贷款。
  七、大学在学生毕业前向贷款学生发还贷款通知;贷款学生应提前做好还款准备,按期办理还款手续。凡毕业前未还清全部贷款的学生一律不能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待还清全部贷款后,大学再一并补发。
  八、对违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学生,应由还款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试行)从96/97学年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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