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运行机制 
(发布日期:2005/9/19 10:42:46)
  浏览人数:1281

点此滚屏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机构,为处理和协调成员国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机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由本身案文的16条和4个附件所组成,其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和投资的各个内容。案文本身就WTO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有关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以及规范多边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这4个附件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这三项构成附件一)、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附件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三)以及4个诸边协议(附件四)。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议》的前言,明确规定了WTO的宗旨,实现其宗旨的途径及目标。

    宗旨棗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作出积极的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称的份额。

    实现途径棗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目标棗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的所有成果。

《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第三条规定了WTO的主要职能,即

    ●促进共同构成WTO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实施和管理

    ●为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和场所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与其它同全球经济政策制订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建立世贸组织协议》的第四条规定了WTO的基本结构,这是一个更为健全的金字塔组织结构:

    ●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要求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会议,它可以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所有事务做出决策。

    ●总理事会 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既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也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理事会 总理事会将部长职权授予三个最重要的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8次会议。三个理事会将根据各自所管辖的贸易领域和职权范围相应设立分委员会。

    ●委会员 部长会议还建立了另外5个机构,即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集团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收支行政委员会,它们执行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能,执行由总理事会赋予的额外职能。
 
    ●诸边协议委员会 WTO的4个诸边协议(即关于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的诸边协议)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需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 为WTO的日常办事机构。它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决定。总干事有权指派其所属工作人员。

    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WTO以下列4项简单而根本的原则作为制定和执行各种规则的基本精神,这些最根本性的原则贯穿于所有共同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文件中。        
    1.非歧视贸易 非歧视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之一,它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机会均等”等观念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充分体现,也是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贸易互惠等条款。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如最惠国待遇条款所要求的)和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如国民待遇条款所要求的),而在各成员之间以及在本国和外国的商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是非法的。

    2.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也称为无例外关税原则,旨在通过彻底打破大量的非关税壁垒,通过几乎无例外的关税化来保障市场投入。使商业环境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数量配额被WTO视为非法,而关税是合法的。与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程度,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但在WTO中关税的运用也要符合规定(如对不同的进口不构成歧视),大部分关税要受到约束。贸易条件的可预见性的关键主要在于国内法律、规章与措施的透明度。WTO的许多协议都包括透明度条款,要求政府在其国内公开政策和作法,或将政策和作法通知WTO。WTO还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

    3.促进公平贸易 公平贸易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体现和延伸。WTO允许以关税或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其他保护形式,谋求的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的、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系。为了创立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WTO特别把倾销和提供补贴视为不公平竞争的典型方式,允许各成员政府对这两种不公平竞争形式征收补偿性关税。WTO其他许多协议都旨在支持公平竞争,如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的协议。

    4.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考虑到各国的经济状况,WTO继承了GATT中有关允许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别援助和对他们进行贸易减让的条款。在这些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上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如这些国家被给予较长的过渡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其较不熟悉和可能是较为艰难的WTO条款,WTO还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要提供更多的各种经济、技术援助和优惠措施。这反映了WTO支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发展经济和改革的原则。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