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发布日期:2006/6/12 8: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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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颁布单位】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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