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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公司名称: 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2010/10/15

 早报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5年至今我省法院审结的数件影响较大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到域名   2005年1月,张先生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www.爱登堡服饰.cn”的网站。 其内容显示其主要为推销个人礼品、商务礼品、赠品、促销品等。爱登堡公司认为张先生的做法已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终审认为爱登堡公司拥有的“爱登堡”商标,经过长时间在休闲服上使用,并且通过长时间持续的、大范围的、多种方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销售网点遍布全国。该商标还获得一系列荣誉,被广大消费者及公众所认知。法院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同时认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张先生注册的中文域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是爱登堡公司或者与爱登堡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显属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法院判令张先生立即注销其登记注册的“www.爱登堡服饰.cn”的中文域名,并赔偿爱登堡公司2万元。   50年了仍未发表著作权没有财产权益   1998年,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鹭江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可爱的福州》丛书。在该丛书分册之《福州老照片》中使用了一组有关民国时期马尾海军自制水上飞机的照片。   上述照片与杨某持有的相同。杨某认为这些照片系其先父早年摄制的生前未曾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应属其先父与其共同所有。   最后,法院说,杨某认为这些照片是其父拍摄的证据不足。同时,他仅以涉讼照片上签有其父的英文名字缩写为由,主张其父为这些照片的作者,依据也不足。另外,本案涉讼的照片在其形成后50年内均未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发表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法院遂驳回杨某的诉请。   包装模仿知名产品侵权了赔偿10万元   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惠尔康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于2000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1年,该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葡萄糖饮料。   之后,惠尔康公司发现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他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惠尔康葡萄糖饮料”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图案及文字组合与其所使用的极为相似。   官司一打。法院认为,惠尔康公司产品的标贴及包装装潢已有独特之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知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维他龙公司产销的葡萄糖饮料产品上使用的标贴及包装装潢与惠尔康公司的近似,足以误导相关消费者。   所以,法院判令维他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惠尔康公司损失10万元。(《福州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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